试用期员工需要签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对于试用期员工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与正式合同期基本一致。签订合同能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员工权益如工资待遇、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对用人单位来说也能规范用工管理避免纠纷。若用人单位未与试用期员工签订合同员工可要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优势在于法律明确规定了试用期员工签合同的要求为员工维权提供了依据。劣势可能在于部分员工对法律规定不了解而未及时主张权利。关键证据是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及入职时间、试用期约定等的材料如工资条、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解决路径方面协商是最便捷的方式双方可就签订合同事宜友好沟通。若协商不成员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其责令用人单位改正。也可申请劳动仲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诉讼相对复杂、耗时但也是最后的保障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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