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经营不善等经济性原因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此来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1.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济性裁员时用人单位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在经济性裁员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否则可能面临支付赔偿金等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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