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并非只能享受一次。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多次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例如劳动者首次失业符合条件领取了失业保险金之后再次失业且满足相应条件依然能够再次申领失业保险金来保障自己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注意的是各地在具体实施细则上可能会存在一定差异。但总体来说失业保险不是一次性福利而是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提供多次保障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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