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拍卖公告不是要约。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拍卖公告只是拍卖人向不特定对象发出的吸引竞买人参与拍卖的一种信息披露,其内容并不具体确定合同条款,不构成要约。核心分析:拍卖公告主要是告知拍卖相关信息,如拍卖物品、时间、地点等,未明确包含合同主要条款,不符合要约内容具体确定的要求。拍卖人发布公告并非表明一经他人回应就受其约束,而是为后续拍卖活动做准备。竞买人参与拍卖出价等行为才是要约,拍卖人接受才成立合同。实务建议:拍卖人应准确、清晰地发布拍卖公告,避免误导竞买人。竞买人要仔细研读拍卖公告,了解拍卖规则和物品情况等。若对拍卖公告内容有疑问,可及时向拍卖人咨询。在参与拍卖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则出价等,确保自身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拍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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