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般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基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明确了鉴定的时间范围。权利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权利知晓鉴定结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有义务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结论。关键构成要件:以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时间,特殊情况可延长。实务建议:申请鉴定时,要确保材料齐全准确,以便鉴定机构顺利开展工作。鉴定过程中,配合鉴定机构的要求。若超期未收到结果,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咨询进度,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督促尽快出具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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