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保全费用由申请保全的一方预先承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应当交纳申请费。该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所以离婚财产保全费用先由提出保全申请的一方缴纳最终由败诉方负担。如果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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