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再婚生子一般不必然影响其对原子女的抚养权。抚养权的判定主要依据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首先女方再婚生子本身并不直接构成剥夺其抚养权的法定理由。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如女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包括经济状况、居住环境、健康状况等是否能为孩子提供稳定生活。其次看女方对孩子的照顾和陪伴质量是否仍能给予孩子足够关爱。再者孩子自身意愿也有一定参考价值如孩子年满八周岁会尊重其真实意愿。只要女方能证明自己依旧有能力且愿意为孩子提供良好成长环境就不会因再婚生子而失去抚养权。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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