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一般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工作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停工留薪期。3. 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根据护理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护理等级分为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4. 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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