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在法定产假期间企业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工资。产假期间工资按产假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发放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 若参加生育保险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3.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工资标准为女职工产假前工资。工资计算基数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依据《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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