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附加协议具有法律作用。附加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变更。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就具有法律效力。比如在《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附加协议通常以书面形式呈现符合合同形式要求。它能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完善合同条款避免后续因合同约定不明产生纠纷为双方更好地履行合同提供依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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