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一般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出结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具体来说:1. 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庭会优先适用简易程序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2. 若案件较为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仲裁庭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有需要延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所以劳动仲裁结果通常在受理后的较短时间内就能知晓特殊情况会适当延长。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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