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这一规定体现了平等就业的重要原则。它保障了各类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机会不受不合理的区别对待。无论劳动者属于何种民族、种族具有怎样的性别特征或者秉持何种宗教信仰都应当在就业方面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用人单位不能基于这些因素拒绝录用、设置障碍或给予不同待遇。该条款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确保每个人都能凭借自身能力和素质获得就业机会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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