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3. 需注意在申请执行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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