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山东省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一般为158天。法律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国家规定的产假为98天,所以山东省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为98+60=158天。核心分析:适用逻辑:该条例明确了在符合生育规定的情况下,女职工享有的产假天数。权利义务:女职工依法享有产假期间的各项待遇,单位应保障其合法权益。关键构成要件:符合法律及该条例规定生育子女。实务建议:女职工可向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咨询产假相关事宜,了解单位的具体执行流程。收集能证明自己生育情况的材料,如医院的诊断证明、生育登记信息等。产假期间按照单位要求履行请假手续,保持与单位的沟通,确保产假待遇的落实。如遇单位不依法执行,可向当地人社部门或劳动监察机构反映情况,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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