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此之后,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不具有婚姻关系,按一般共有关系处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核心分析:1.对于94年2月1日前的事实婚姻,夫妻双方在购房时具有婚姻关系,所以房子作为婚后共同财产。2.94年2月1日后,不具有婚姻关系,购房按一般共有,需根据双方出资等情况确定份额。3.关键在于判断是否符合事实婚姻的时间节点以及双方对购房的出资贡献。实务建议:收集购房合同、出资凭证等证据。若有纠纷,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证据和法律规定确定房子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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