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当检察院审查案件认为证据不足等情况时,可退回补充侦查,限制次数是为避免案件久拖不决,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权利义务:检察院有退回补充侦查的权力,公安机关有补充侦查的义务。关键构成要件:存在证据不充分等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形。实务建议:公安机关应积极按照要求补充侦查,全面收集证据。若对补充侦查有异议,可与检察院沟通说明情况。注意补充侦查期限,避免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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