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基于一般保证的性质,赋予保证人先诉抗辩权,以平衡债权人和保证人利益。权利义务:债权人应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经法定程序,保证人在此期间可拒绝承担责任。构成要件: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未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实务建议:收集证据:债权人要证明已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及执行情况。寻求帮助:可通过法院启动审判或仲裁程序。法律程序:先由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经审判或仲裁后,再申请强制执行,若仍不能清偿,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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