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协议离婚程序一般有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五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核心分析:首先夫妻需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共同申请。之后进入冷静期,给双方考虑时间。冷静期届满后再进行审查,确认符合条件则予以登记发证。其中关键在于双方自愿且对相关事项协商一致,冷静期的规定保障了双方慎重考虑的权利。实务建议:双方需认真协商离婚协议内容。申请时准备好相关证件材料。冷静期内可再次审视婚姻关系。审查阶段积极配合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情况。登记发证时按要求办理手续,领取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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