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在我国,一般来说,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此外,执行程序中的案件通常也不能调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该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核心分析:适用特别程序等程序的案件,因其性质特殊,目的并非解决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争议,所以不适用调解。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涉及人身属性,不能简单以调解方式处理。执行程序是实现生效裁判的过程,不存在调解基础。实务建议:当事人应准确判断案件所属程序及性质,确定是否可调解。若对案件性质存疑,可咨询专业律师或向法院立案庭了解。对于不能调解的案件,需按照法定程序推进诉讼,如按时参加庭审、提供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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