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劳动合同订立包含必备条款和可备条款。必备条款涵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基本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可备条款包括试用期、服务期、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等。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核心分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包含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必备条款是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和规范劳动关系的基础。试用期等可备条款需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且要符合法律规定。关键构成要件是双方自愿、平等协商,条款符合法律要求。实务建议:签订劳动合同前,劳动者应仔细阅读条款,对疑问及时向用人单位询问。用人单位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重要信息。签订后妥善保管合同。如发生纠纷,合同是重要证据。若发现合同条款违法或不合理,可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或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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