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山东产假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产假60天。所以山东女职工产假一般为158天。法律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同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核心分析:适用逻辑:依据省级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国家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确定产假天数。权利义务:女职工有依法享受产假的权利,用人单位有保障其产假待遇的义务。关键构成要件:符合生育规定,包括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实务建议:女职工可向用人单位出示相关法律法规条文要求其落实产假待遇。若发生纠纷,可收集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生育证明等证据。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按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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