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不一定属于保密文件。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需要保密的信息不属于保密文件范畴。但如果劳动合同中包含保密条款明确约定了员工需对特定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予以保密那么涉及这些保密内容的部分可视为保密文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所以当劳动合同中有保密相关约定时应按约定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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