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该条旨在平衡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求与劳动者休息权保护。一方面允许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依法延长工时以保障生产;另一方面通过限制延长时长防止过度加班损害劳动者健康。例如企业订单增多需赶工期时应与工会及劳动者协商按规定延长工作时间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确保生产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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