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中儿媳妇没有赡养公婆的法定义务。赡养义务主要是基于血缘关系或法定的抚养关系产生。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民法典》第二十六条)。从法律层面讲儿媳与公婆并不存在直接的法定赡养关系。但如果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这是一种特殊情况是对其积极赡养行为的一种肯定和权益赋予并非强调其赡养义务本身。所以一般情况下儿媳妇不承担赡养公婆的义务但在道德层面鼓励儿媳在条件允许时给予公婆一定照顾和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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