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用工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依法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2. 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3. 超过一年仍未签订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立即补订书面合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者可通过劳动仲裁等方式要求用工单位履行上述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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