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双方能协商一致可签订离婚协议书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共识然后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联)》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2. 若协商不成一方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准备好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等相关材料。法院会先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例如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经调解无效法院应判决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需注意收集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以便在诉讼中争取有利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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