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在工作中有权获得必要的劳动保护和符合规定的劳动条件,若用人单位未做到,劳动者可据此解除合同。2.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用人单位未按时或足额支付,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3.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重要权益保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劳动者可解除合同。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合法合规,若违反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可解除合同。5.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例如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等情形。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以应对其他可能出现的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况。总之,该条款赋予了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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