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析:产假休完后可以休年假。2、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产假并不在上述不享受年假的情形范围内。3、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只要女职工不存在上述规定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在休完产假后依然有权按照规定享受年假。权利义务:职工有享受年假的权利单位有保障职工依法享受年假的义务。关键构成要件:需明确职工累计工作年限以及不存在上述禁止享受年假的情形。4、实务建议:职工可向单位人事部门提出休年假申请说明自己符合年假条件。若单位拒绝职工可收集自己累计工作年限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等。可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由劳动监察部门督促单位依法安排年假。法律程序一般是先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劳动监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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