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析:三十天冷静期后双方需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才会发给离婚证正式解除婚姻关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3、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共同申请是离婚证发放的必要条件。权利义务:双方有共同申请的权利和义务婚姻登记机关有审查并决定是否发放离婚证的职责。关键构成要件:双方共同申请且符合离婚条件。4、实务建议:双方提前沟通好在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携带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共同前往当初办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配合工作人员审查等待领取离婚证。若一方反悔不想继续办理另一方需再次做其思想工作或考虑通过诉讼离婚解决。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