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辞退补偿“N+1”中的“1”不算当月工资,“N”是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而“+1”是指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不包含当月工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核心分析:“N”的计算基于工作年限和离职前平均工资,体现对劳动者工作贡献的补偿。“+1”是在特定无提前通知情形下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有依法支付补偿的义务,劳动者有按规定获得补偿的权利。关键在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需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以及工作年限的准确认定。实务建议:劳动者要注意收集自己的工作年限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社保记录等。若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可主张“+1”。与用人单位协商补偿事宜,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时需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按仲裁程序进行,等待裁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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