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试用期辞退员工一般需提前三日通知。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但试用期辞退不在此列,通常只需提前三日通知员工。核心分析:试用期辞退员工时,用人单位有通知义务,这是为保障劳动者知情权。关键在于明确辞退是否符合法定情形,若不符合则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实务建议:用人单位应保留好通知员工的相关证据,如书面通知、邮件、短信等。若员工对辞退有异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劳动仲裁解决。员工可在收到辞退通知后,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考勤记录、工作成果等,以备后续维权使用。法律程序一般是先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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