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劳动仲裁协调时间一般为45日,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裁决,以保障当事人权益,提高争议解决效率。权利义务:仲裁委员会有按时裁决的义务,当事人有获得及时裁决结果的权利。关键要件:明确了45日的基本裁决期限及可延长15日的条件。实务建议:收集证据:准备好与劳动争议相关的各类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关注进度:可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官网、电话等方式了解案件处理进度。按流程配合:配合仲裁委员会的要求,按时参加庭审等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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