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如下:1.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3.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上述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4.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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