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员工提交辞职申请,领导不批,这涉及到劳动合同解除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问题。2.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 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员工有辞职的权利,只需履行法定的通知程序。权利义务:员工有按规定提前通知的义务,用人单位有在通知期满后办理离职手续的义务。关键构成要件:一是书面通知,二是达到法定时间(试用期三日,非试用期三十日)。4. 实务建议:收集证据:保留好辞职单提交的相关证据,如拍照、留存复印件等。沟通协商:可以再次与领导沟通,说明法律规定,表明自己离职的决心。寻求帮助:若协商无果,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法律程序:若仍无法解决,可在通知期满后,直接离职。若用人单位以此为由不支付工资等,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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