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后,在合同未履行完毕时提出辞职,这属于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2.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 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只要劳动者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用人单位同意。权利义务:劳动者有辞职的权利,但需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用人单位有接收通知并知晓劳动者离职意向的权利。关键构成要件:一是提前三十日(试用期提前三日),二是书面形式通知。4. 实务建议:收集证据:可以通过EMS等方式向用人单位邮寄辞职信,并保留好邮寄凭证作为已履行通知义务的证据。寻求帮助:如果对辞职流程等有疑问,可以咨询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或法律援助机构。法律程序:发出书面通知后,按照通知时间等待,到期后办理工作交接等离职手续。若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离职手续,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配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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