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民政局办理离婚属于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2.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3. 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双方达成离婚合意,签订协议,共同到民政局申请。权利义务:夫妻双方有平等协商并如实告知财产、债务等情况的义务;有权自主决定子女抚养等问题。关键构成要件:双方自愿、签订书面协议、亲自申请。4. 实务建议:准备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申请流程:夫妻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审查与发证: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经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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