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员工因不同意调岗而离开公司,属于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2.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3. 核心分析:若公司未经协商一致擅自调岗,员工有权拒绝。关键在于调岗是否合理,若不合理,员工离职可能构成被迫离职。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书面变更。若符合法定解除情形,用人单位需依法支付补偿。4. 实务建议:收集证据,如劳动合同、调岗通知、沟通记录等。与公司协商,要求恢复原岗位或给予合理补偿。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流程一般为:提交仲裁申请、仲裁委受理、开庭审理、裁决。潜在风险:若员工自行离职且无充分证据证明被迫离职,可能无法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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