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离婚冷静期是法律规定的一项关于协议离婚程序中的制度安排。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联)》,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3. 核心分析:适用逻辑是为避免冲动离婚,给夫妻双方一个冷静思考是否真要离婚的时间。权利义务方面,在冷静期内,任何一方有撤回申请的权利。关键构成要件是在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后进入冷静期,且冷静期为三十日。4. 实务建议:如果确定要离婚且对冷静期有疑问,可咨询当地婚姻登记机关了解具体流程。若一方想利用冷静期拖延离婚,另一方可以收集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如分居协议、家暴报警记录等,以备后续诉讼离婚使用。法律程序大致流程为:先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进入冷静期,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若未申请则视为撤回;若一方不同意冷静期或已过冷静期仍无法达成一致,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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