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公房收回一般有以下几种常见条件:1. 租赁期限届满:如果当初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约定了租赁期限到期后单位有权收回公房。2. 承租人违规使用:比如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居住用房改为商业用房等;或者长期拖欠租金且经多次催缴仍不支付。3. 承租人死亡且无共同居住人:若承租人去世后没有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等单位可能收回公房。4. 单位因特殊需求:例如单位进行重大项目建设、房屋整体规划调整等需要收回公房以满足自身发展需要。5. 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收回情形:只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某些特定情况出现时单位可收回公房当这些情况发生时单位就有权行使收回权利。当单位公房出现上述情形时单位通常会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向承租人发出通知告知收回公房的决定及依据等。承租人如有异议应及时与单位沟通协商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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