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工伤一般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具体如下:1. 单位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如果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参保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给职工参保的由生产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2. 特殊情况:如果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在生产经营地发生工伤事故的也可以在生产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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