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一般有以下步骤:1. 提交申请:劳动者需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载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基本信息、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等。2. 受理: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3. 组成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4. 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开庭时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5. 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根据审理情况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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