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按照约定结算工资,属于劳动报酬纠纷。2.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3. 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劳动者离职时,用人单位有义务及时结算工资。若未履行,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权利义务: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有支付工资的义务。关键要件:存在劳动关系及离职事实,用人单位未结算工资。4. 实务建议:收集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证、考勤记录、离职证明等。与单位协商:可先与用人单位沟通,要求结算工资。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由其责令单位支付。申请劳动仲裁:必要时,可申请劳动仲裁,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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