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女儿一般有继承权以下为您详细说明:1. 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但如果承包户的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2. 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组织不属于个人财产不能继承。不过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女儿继承房屋后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但不得进行翻建、扩建等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的行为。3.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继承人可以通过继承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从而取得相应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依法依规使用该土地。总之农村土地女儿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对特定权益是有继承权的要根据具体土地类型和实际情况来确定其继承权益的范围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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