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定性: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贷款签字的问题。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核心分析:若贷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如购买日常用品、支付水电费等,即使只有一方签字,也可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关键在于证明该贷款用于家庭日常所需。若贷款金额较大,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畴,需债权人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此情况下,夫妻共同签字则明确表明是共同意思表示。实务建议:若夫妻双方共同申请贷款,务必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明确双方的还款责任。对于一方以个人名义的贷款,若可能用于家庭共同事务,另一方知晓且同意的情况下,最好也签字确认。收集贷款用途的相关证据,如消费记录、经营账目等,以备后续可能涉及债务认定纠纷时使用。若发生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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