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定性:工伤认定上报时间涉及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履行。法律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核心分析:用人单位有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工伤认定的义务,这是保障职工权益及时得到认定和赔付的关键环节。若超出30日,用人单位需有合理理由并经同意才可不承担不利后果。职工或其近亲属等在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时,1年内仍可自行申请。实务建议: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后尽快整理相关材料(如劳动合同、医疗诊断证明、事故经过说明等)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职工一方若遇用人单位未申报情况,应在1年内自行收集上述类似证据,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申请后,按部门要求配合调查核实等工作,等待工伤认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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