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定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劳动合同解除范畴。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核心分析:适用逻辑:若符合上述法定情形辞退员工,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权利义务:用人单位有支付补偿的义务,劳动者有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关键要件:需证明符合法定解除情形。实务建议:收集证据:如员工的工作表现记录、考核结果等。沟通协商:与员工友好协商解除事宜及补偿标准。书面通知: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支付补偿:按标准及时支付经济补偿。 若产生纠纷,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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