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定性:劳务派遣工被辞退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核心分析:若用工单位因劳动者存在严重违纪等过错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可解除合同。关键在于用工单位需证明劳动者符合退回条件。若因客观情况变化等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应重新派遣或协商解除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用工单位有退回劳动者的权利,但需依法进行;劳务派遣单位有与劳动者解除或重新派遣的义务;劳动者在符合法定情形时有获得补偿等权利。实务建议:用工单位应固定劳动者违纪等不符合用工条件的证据,如考勤记录、违规行为的书面材料等。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流程,向劳务派遣单位书面通知退回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前,应通知工会并听取意见。劳动者若对辞退有异议,可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需准备劳动合同、工资条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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