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定性:企业高管离职补偿属于劳动争议范畴,涉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的经济补偿问题。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核心分析:适用逻辑:若企业高管离职符合上述法定情形,企业需支付补偿。权利义务:企业有支付补偿的义务,高管有获得补偿的权利。关键构成要件:需证明离职符合法定情形及工作年限等。实务建议:收集证据:如劳动合同、离职通知、工作业绩考核记录等。协商解决:先与企业协商补偿事宜。寻求帮助: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仲裁结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程序一般是先申请仲裁,仲裁受理后安排开庭,双方举证质证,最后仲裁委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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