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定性:离婚手续办理属于婚姻关系解除的法律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夫妻双方自愿离婚,需先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再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离婚冷静期后,再次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审查通过后予以登记发证。权利义务:双方有平等协商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的权利和义务。关键构成要件:自愿离婚、签订书面协议、经过离婚冷静期、共同申请发证。实务建议:准备材料: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提交材料并填写相关表格。注意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共同申请发证,否则视为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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