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工伤期间工资的计算方式如下:1. 停工留薪期: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2. 确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依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并结合工伤职工的伤情、工作性质等因素确定。停工留薪期通常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3. 工资标准:这里的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例如小李月缴费工资为5000元工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也是5000元那么在停工留薪期内单位应每月按5000元支付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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